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衡器计重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?

发布时间:2019/9/25 浏览次数:

根据不同商品分别采取不同的泰安衡器,如天平、台案秤、轨道衡、地中衡、料斗秤等进行计重,称衡器计重。各种衡器都需经我国计量部门检定合格,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和按照规定操作。选用衡器还应适合所衡商品重量,恰当的衡量值掌握在250d到较大称量值之间(d为衡器的较小分度值),以确保计重结果的准确性。

由于衡器的精度有一定的技术限度,加上感观方面的局限性和衡重时环境条件影响,衡器所得的重量结果,往往不能反映一定的真值。因此,在国际贸易习惯中,对衡器计重的结果,允许有一定的合理误差。检验部门规定衡器计重的允许误差为不超过实衡结果的+0.2%。根据定量包装商品、固定净重商品、标明重量商品、销售小包装商品、非规格重量商品以及散装商品等不同包装类别和不同的具体情况,分别采取监视衡重、抽查复衡、全部衡重等方式进行重量鉴定。

外贸合同规定以公量、干态重量计价的商品,要在计重的同时抽取样品化验其水分,按规定操作,计算其合同要求的商品重量。例如棉花、羊毛、生丝等商品,一般要以干净重和标准回潮率核算公量。

一般包装商品的衡器计重,应检验其毛重和皮重,计算出净重。皮重是指包装材料的重量,皮重的计算方法有下列各种:

(1)实际皮重,即包装材料的实际重量。

(2)平均皮重,即从整批商品中抽取若干件的包装材料,称其重量,以其平均数作为每件的皮重,乘以总件数即为全部商品的总皮重。

(3)习惯皮重,即某些商品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,已为买卖双方确认,对其重量的估计也为各方公认,则不必再行逐只回皮。

(4)约定皮重,即不经过实际衡重,而是双方同意的重量,称作约定皮重。毛重减去皮重,即不带包装材料的商品重量是净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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